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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文教基金會|白沙獎助|獎助細則

財團法人白沙文教基金會獎助細則

 

86年9月2日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86年12月2日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一條

88年1月14日第一屆第六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一條

89年1月27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二至十條

91年1月22日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二至五、九至十條

92年1月13日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八條

92年11月24日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二至十八條

94年2月16日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三、九條

94年11月30日第四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增修第三條六項

96年1月15日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三至十一條

96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五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六條

99年4月8日第五屆第五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一條

102年2月26日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三條、刪除第八條

102年11月12日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議通過新增第七條第七項

107年6月11日第八屆第四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改第三、十一條

 

第一條 宗旨

    財團法人白沙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發展
    校務,增進校友連繫,促進學生敦品勵學,協助建教合作推廣業務等目的,特訂定
本細則。

第二條 獎助對象

    個人獎助以本校專任現職教職員,至申請開始之日,到職連續服務滿兩年以上者、校友及在
    校學生等;另有單位獎助。凡在本年度內參加本校校友會活動及文教基金會捐款者
優先給予
    獎助。

第三條 獎助本校教職員學術研究

一、以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名義在國際著名學術期刊(如 SCI、SSCI等水準)發表論文或
  在學術、藝術研究有傑出表現且曾獲國內外獎項者或赴國外參加國際學術研討會且
  發表論文,得向本會申請學術研究獎助金。

二、獎助名額:

(一)、參至伍名(案)為原則。

(二)、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副教授(副研究員)、教授(研究員)之獎
    助名額分配以40%、40%、20%為原則。

三、獎助金額:每名(案)新臺幣參萬元整及獎牌乙面。

四、申請對象:本校專任(專案)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現職教職員,至申請開
       始之日,到職連續服務滿兩年以上者。

五、申請條件:

(一)、發表之論文需具有學術性且與申請人專長和所授課程或擔任職務相關者。
(二)、同一主題之論文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三)、發表之論文由數人署名者,應共同提出申請,視為一案,但以獎助一次
    為限。
(四)、獎助每人每年以一次、一篇為限。
(五)、以系所為推薦單位提出申請,單一系所以參案為原則。
(六)、申請獎助之期刊論文以「具審查機制」者為限,檢附該期刊具審查機制
    之證明。
(七)、期刊論文屬SCI、SSCI者,須檢附論文名稱、期刊名稱及JCR之影響係數
    排行表等資料。

六、申請獎助者,三年內只能獲頒獎金一次,每人最多補助三次,但獎牌不在此限。

第四條 獎助本校教職員生及校友創造發明

一、以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名義在創造發明方面有傑出成就或曾獲有專利作品者,得向本
  會申請獎助。

二、獎助名額:壹名(案)為原則。

三、獎助金額:新臺幣貳萬元整及獎牌乙面。

四、申請對象:本校專任現職教職員,至申請開始之日,到職連續服務滿兩年以上者;
       與本校在學學生及已畢業之校友。

五、申請條件: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一)、創造發明有傑出成就者。
(二)、國內外發明競賽榮獲前三名者。
(三)、獲有至申請開始之日兩年內專利作品者。
(四)、共同之作品者,應共同提出申請,視為一案,但以獎助一次為限。

第五條 獎助本校學生服務奉獻

一、對社會或學校服務奉獻有傑出表現,並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得向本會申請獎助。

二、獎助名額:貳名(單位)為原則。

三、獎助金額:新臺幣伍仟元整及獎牌乙面。

四、申請對象:本校在學學生或社團。

五、申請條件: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一)、服務奉獻有傑出表現,並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曾獲社會團體或政府機關褒獎者。

第六條 獎助本校學生特殊才藝

一、在體育、音樂、美術、文學、戲劇、舞蹈、地方藝術、科學及技能競賽等有特殊才
  藝者,得向本會申請獎助。

二、獎助名額:貳名(案)為原則。

三、獎助金額:每名(案)新臺幣壹萬元整及獎牌乙面。

四、申請對象:本校在學學生。

五、申請條件: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一)、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上榮獲前三名者。
(二)、國際技能競賽榮獲前三名者。
(三)、得有國際級以上特殊才藝獎項者(如國家文藝獎等)。
(四)、特殊才藝有傑出具體表現者。

六、團體得獎者,應共同提出申請,視為一案,但以獎助一次為限。

上述所列者必須為申請前一年10月1日起至申請年9月30日止之獲獎。

第七條 獎助教學行政單位推動實驗性或創新性業務

一、推動實驗性或創新性業務,得向本會提出申請獎助。

二、獎助名額:壹案為原則。

三、獎助金額:新臺幣捌萬元整。

四、申請對象:本校各學系(所)處室或中心等單位。

五、申請人:現任單位主管。

六、申請條件:推動實驗性或創新性業務對校務發展有顯著幫助者。

七、申請獎助者,三年內只能獲獎一次。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獎助國際知名學者來校短期學術講座

一、邀請國際知名學者或在相關學域有傑出表現之專家來校從事短期學術講座,得向本
  會申請獎助。

二、獎助名額:貳名為原則。

三、獎助金額:每月新臺幣貳萬元整。

四、申請對象:本校各學系(所)處室或中心等單位。

五、申請人:現任單位主管。

六、申請條件:

(一)、國際知名學者專家。
(二)、相關學域有傑出表現之學者專家。

七、來校做短期學術講座期間至少需五天。獎助金之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最高發給四個月。

第十條 獎助本校與中國大陸或國內外學術機構做學術文化業務交流合作

一、與中國大陸或國內外學術機構做學術文化業務交流合作,得向本會申請獎助。

二、獎助名額:壹案為原則。

三、獎助金額:新臺幣伍萬元整。

四、申請對象:本校或本校各學系(所)處室中心等單位。

五、申請人:現任單位主管。

六、申請條件:與中國大陸或國內外學術機構做學術文化業務交流合作,提昇本校學術
       文化水準及業務效能者。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二條 申請期間

一、各項獎助金申請期間為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截止。

二、特殊急迫申請案得專案處理

第十三條 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單位)應填寫申請書一份。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審查

     各項獎助金申請由董事會審查或另聘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決定。各項獎助,經
     董事會審查未通過者,得從缺。

第十五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
     會議由董事長推一董事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六條 審查委員會由董事會遴聘具有學術專長及熱心公益之人士七或九名組成,負責審查各項獎
     助金申請案。審查委員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需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審查結果再提董事會確認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本細則之各項獎助金額及名額除依每年度編列之業務計畫執行外,可視當年經費等狀況經
     董事會調整獎助金額及名額,各項獎助金亦可互相流用。

第十八條 本細則經本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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